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主持会议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会大会发言(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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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9日15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代表作大会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蒋洪] 我发言的题目是《提高财政透明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知情”不单是指知道政府要求公众做什么,更为重要的是要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是实现这一点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人民当家作主必须要有一个公开、透明的财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在公开财政信息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是,我国财政透明度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对我国31个省级政府财政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在这项研究所设定的113项调查信息中,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平均不足25项,不到所调查信息的四分之一。该项研究只是考察财政信息的可获得性,没有涉及这些信息的规范性、可靠性与及时性。也就是说,即使按最起码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财政透明度也是非常低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政府公开的财政信息是不全面的。人民共同拥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资金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包括三类:(一)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使用的资金;(二)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资金,也就是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三)政府投资于生产经营活动所占用的资金,即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目前的情况是,第二和第三类资金的有关信息尚无系统的政府报告制度,而第一类资金,政府只是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即预算内收支,另一部分作为预算外资金没有体现在政府的财政报告中。
其次,政府公布的财政信息很不具体。公布的财政信息通常是笼统的数字,缺乏明细资料,不能对该项支出的构成以及具体安排适当与否作出判断。政府的预算科目分为类、款、项、目、节五个层次,而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通常只反映到“类”,仅有部分反映到“款”。
第三,政府所提供的财政信息是滞后的。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预算和决算,人大代表通常只是在开会时才看到预决算报告,在短短的几天会期中要作出认真的审查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大量信息即使在事后很长时间也无从查找。财政的不透明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法制建设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公共资金被挪用或滥用、违背民意的形象工程、奢侈浪费的职务消费、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凡此种种,都与财政不透明、缺乏公众和制度的监督有关。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各级政府拟动用巨资刺激经济之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财政信息的公开尤为迫切。
建议尽快采取下述措施:
一、切实贯彻落实已经颁布并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通过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向公众报告财政信息。建立政府财政信息网页,以最便捷的方式,完整、系统、详细、及时地披露政府财政信息。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和财政透明度作为各级政府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财政信息的公开必须要有法律保证,建议尽快修订预算法,在新预算法中:1.明确规定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2.明确规定应公开的财政信息的资金范围为人民共有并委托政府进行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在内的所有公共资金。3.明确规定所提供信息的详细性程度,除了依法界定的机密之外,应主动或应公众的要求或人大政协履职的需要,提供收支科目规定的类、款、项、目乃至具体事项的各个层次信息。4.明确规定财政信息公布的时间和方式。5.明确规定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制定违反规定或不履行责任的惩戒措施。实现财政透明度目标不需很多额外成本,现代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已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现在更需要的是制度变革的勇气决心和对全体人民负责的精神!
责编: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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