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司法解释出台 明年1月1日实施
——法院将承担反相关司法审查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4日 16:59)
证券时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该两司法解释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各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本国产业,但也要求成员国建立对与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上述两项司法解释就是最高院为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所做的努力。二者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类案件的被告是作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相关链接: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主要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为:一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二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三是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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