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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反倾销反补贴司法解释

央视国际 (2002年12月03日 18:41)

  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法院承担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职责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9月11日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之内,反倾销、反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采取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基本手段之一。并且,为防止成员政府滥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规范成员政府的反倾销、反补贴行为,世贸组织有关法律文件确立了反倾销、反补贴规则,其中就要求各成员建立对与反倾销、反补贴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今天公布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他说,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监督和维护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反倾销、反补贴的职权,统一实施与世贸规则有关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促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得到履行,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和国际形象;同时,有利于充分保护参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依法赋予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诉权,充分保护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外贸企业的信心,完善国际投资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履行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将对我国法院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信力以及价值观念等产生多方面的深刻影响,为行政审判开创良好的发展机遇。

  据了解,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不长,目前尚无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

  新闻背景一: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是相关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在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条司法解释时说,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新闻背景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新闻背景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归北京高院和它指定的北京中院管辖

  新闻背景四:如果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显失公正,法院可责令其重新计算

  新闻背景五:未记入案卷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反倾销、反补贴行为合法的根据

  新闻背景六:人民法院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

  我国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范围是: 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作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保留、修改、取消反补贴税或者承诺的复审决定的行政案件。

  新闻背景七: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又一重要举措--专家点评司法解释

责编:白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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