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以联营入股、种植养殖为名多种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
11、教育储备金。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
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14、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
15、利用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
16、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
17、现阶段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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