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镇江一在扬州上班的男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不慎摔倒身亡。该男子骑摩托车时未戴头盔,且疑似无证驾驶黑车。经法律援助部门的提醒帮助,该男子家人和用人单位艰难交涉,历时11个月终于讨回公道:因属工伤,最终用人单位赔偿20万元。
2008年7月22日晚,印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出事时印某没戴头盔,头部受到重创,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月底,印某遗孀王家兰偶然听人介绍,丈夫的意外可能算工伤,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找到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1月,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印某为工伤的认定。面对这一认定,用人单位不服, 向邗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印某不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黑车,自己摔死,符合“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二审期间,扬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今年4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法庭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印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的行为,这些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并未由具有治安管理职权的机关作出认定,因此,用人单位所诉的印某属“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由不成立。
历时近11个月,6月24日,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最终以用人单位再行赔偿印某家人20万元了结此案。
(王勇 郭玉家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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