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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救灾志愿者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05:5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成都晚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将在本次会议上接受一审。《草案》中关于对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了规定,成为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沈涧称,目前其他省市制定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规范。

  未成年人做志愿者 需监护人同意

  《草案》将志愿服务界定为“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据此定义,志愿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还包括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据悉,将公民自发开展的抢险救灾志愿服务活动,以及没有参加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志愿服务地方法规中,在全国尚属首次。

  按《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突发灾害 当地政府组织志愿服务

  《草案》设置了3个条款将自发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转化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草案》明确规定,在自然灾害突发时,志愿者自发开展抢险救灾志愿服务,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成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当地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愿者。同时,自发开展自愿服务的志愿者,应当及时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联系,并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管理。

  如果有风险 要为志愿者买保险

  一般而言,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自然承担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草案》对预防风险事故作出规定:除确有必要的情形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志愿者应避免安排和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为体现对志愿服务的鼓励,《草案》对两类伤亡事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在抢险救灾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将解除部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另外,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优秀志愿者 考公务员享优惠政策

  按照《草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有关单位招录公务员、学生和招聘员工时,可以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记者 熊德壮 李奕

  ▲新闻链接

  我市专业应急志愿者

  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

  本报讯(记者 李奕)昨日,记者从团市委获悉,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近日出台了《成都市应急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应急志愿者是指由市和区(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面向社会招募,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应急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应急志愿者经培训后方能安排志愿服务。各类应急志愿者组织将为参与服务的专业应急志愿者及临时应急志愿者提供工作期间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办法》,满18周岁,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自愿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成员,报名并经应急志愿者组织批准后都可成为应急志愿者。按照《办法》,应急志愿者分为专业应急志愿者和临时应急志愿者,其培训工作由应急志愿者组织负责。专业应急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工作制度规定、专业服务技能、实战演练演习等,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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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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