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打工仔李某得知老板银行卡的账号和密码后,两年间多次在网上用该卡消费和转账,金额高达4.8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06年,17岁的李某在邵先生经营汽配店打工。
为了方便与客户结算,邵先生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将卡锁进保险柜,钥匙亲自保管。随后,邵先生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了李某,让他随时通过电话查看钱款是否到账。
李某却通过网络,用这张卡进行消费和转账4.8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定李某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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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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