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政府在修路、筑桥工程竣工10年后,仍然以种种借口拖欠本镇大西营村村民史志刚(个体工商户)87万余元工程款不给,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台阁牧镇政府“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史志刚”全部工程款。
据介绍,1996年6月19日,史志刚与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兴台路油路2+287至5+025段干线新建混凝土道路及由干线终点至镇政府700米道路。合同中约定,史志刚负责工料、镇政府供应水泥,工程完工后镇政府据实一次性付款。1999年,由于洪水造成台阁牧镇兴台路五孔桥受损,史志刚又承担了此桥的修复工程。几项工程加在一起总造价为200余万元。工程竣工前后,台阁牧镇政府陆续偿还部分欠款。但至2008年8月,台阁牧镇政府仍欠史志刚87万余元。为了讨回被政府拖欠了10年的工程款,史志刚于2008年12月将台阁牧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民告官案件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而台阁牧镇镇政府则申请对筑路工程进行了评估,并提起了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当时约定待水泥路工程双方结算后,由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998年2月25日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被告台阁牧镇人民政府欠原告史志刚筑路工程款183万余元。被告从筑路始到2002年陆续给原告82万余元。在2008年8月27日被告又以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抵债30万元、付现金1万元,尾欠第一项工程款70余万元。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给被告修兴台路五孔桥,1999年10月30日经决算价款为16万余元。一审法院还查明,被告申请要求对原告所做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33万余元,该鉴定有漏评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该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0年有余,双方不仅对工程价款有约定,还经双方的决算认可,且被告一直持续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史志刚工程款871050.98元,并依法驳回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记者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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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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