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向村民借钱,村民催要却不返还。近日,(安徽)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安县新安镇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张某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5878.85元。
2000年4月10日至2008年12月,被告来安县新安镇某村委会共欠原告张某现金59200元,由原告经手为被告借款13120元,被告合计共欠原告72320元,约定利息为15‰,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归还借款57400元,尚欠17920元,利息分文未付。现因被告只愿意偿还欠款本金,但不愿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7920元,利息41421.80元,合计59341.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来安县新安镇某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张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15‰,此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计算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欠被告来安县新安镇某村民委员会3462.95元,有欠据为凭,原告同意在被告所欠借款中扣除,故被告来安县新安镇平洋村村民委员会实际尚欠原告张某55878.85元。(王敏 强飞)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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