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内完成岗位设置
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启动,省人保厅解答四大问题
杨彦
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正式启动。作为改革的一部分,事业单位将首先完成岗位设置。
大部分单位应在年底前完成。
我省现有事业单位4万多家,从业人员140多万人。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直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存在着人事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实际上的身份终身制等问题。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通过岗位设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彻底改变现行的身份管理模式,工资将依照岗位等级来确定,单位正式聘用的所谓“编外人员”也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关于岗位设置中的问题,省人保厅也给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特殊”单位如何处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和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参加本次设置
本次参加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类别包括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对部分未定类别及主体岗位的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数量大,性质和职能各不相同,一些较为“特殊”的单位参不参加本次岗位设置,也是社会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已经转企改制为企业的,均不列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拟参公管理但尚未获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先进行岗位设置,待参公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已批准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尚未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在岗位设置管理之列。党校除已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另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2009年将全面推开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此次改革,乡镇现有的“七站八所”将根据新的职能分工重新布局。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且适应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进程,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可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进程择机而动。对苏州市、宿迁市及部分已完成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乡镇事业单位可先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编外人员”如何安置?
超过编制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
省人保厅解释,按照规定,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设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如确因事业发展需要,现有人员超过编制员额的,可按“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设岗。“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正式的用人关系,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了聘用合同;二是有正式的工资关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职工的工资待遇;三是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
在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对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要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因此,如果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时,超过核准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对少数超比例严重的单位,为避免现有人员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未来人才的成长,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因“事”设岗如何操作?
管理岗分10等、专业技术岗分13等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设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分10等,分别对应现行的部级正职到办事员10个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分13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
此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其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对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上,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核准;如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岗位数累加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确实需要管理、技术“双肩挑”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数量。
岗位工资何时兑现?
备案认定后次月开始兑现
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变更相关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设置后,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按规定,事业单位只有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认定后,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从备案认定后的下月开始兑现。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原是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后(需报人事部门备案),将按照新聘岗位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对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到位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至于事业单位现有人员晋升问题,岗位设置期间,跨岗位类型聘用和破格聘用(任职)等,原则上暂停办理,待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即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并完成首次岗位聘用)后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相关规定执行。杨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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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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