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昨天(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上述表示。
据介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不断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临困难,特别是部分企业主未经依法清算即弃企逃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并出台了该《意见》。
《意见》强调,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新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意见》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要注重保障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见》共八个部分计22条,对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加强审理破产案件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等,也都提出明确要求。(作者: 安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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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详细>>>
最高法院意见:避免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的意见指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意见
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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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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