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一案4月14日上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右),总经理李耀鸿(中),以及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左)三人提起公诉。图为三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 中新社发 刘丹 摄
中新网澄江六月二日电(记者 保旭 史广林)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阳宗海污染事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单位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一千六百万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到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两万六千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三人应对履行不到位造成单位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均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判处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李耀鸿、金大东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地处滇中地区。二〇〇八年六月,监测人员发现阳宗海水体出现砷浓度超标,导致严重污染。同年九月十七日,当地政府通报,经查砷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该企业被立即关停,相关责任人被刑拘。随后,云南省对二十六名涉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其中十二人被给予免职处分。
今年四月十四日,阳宗海砷污染一案在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认定由于锦业公司的长期污染行为,致使阳宗海水质变为劣Ⅴ类。但三名被告均称自己无罪,被告方辩护人提出对阳宗海砷污染主要污染源进行重新鉴定。澄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辩护人提出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今日审判结束后,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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