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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1:2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网  
专题:新闻发布会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中国网 胡迪)

  国新办5月2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等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到,最近很多药品在销售方式上出现了新方式,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司法解释中对于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有没有更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标准?

  熊选国表示,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只要你销售,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只要你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程圣中)

分题摘要: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7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打击假药 解释稿经十数次修改

最高法: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制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

最高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严重损害了中国形象

最高法:解释对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将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法:对假药劣药广告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

国家药监局:坚决打击与甲型流感防控有关的假药

最高法:明星代言药品明知是假药的将被追究刑责

两高出台解释完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认定标准

两高明确医疗机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定性处理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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