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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5月26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从2007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支持配合下,组成调研组,分别在山东、北京、河北、黑龙江等省(市)开展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针对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广泛听取并征求不同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药监部门的意见。
2007年11月,专门召开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药监局法规司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社科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座谈。
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征求了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经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十数次修改,正式将解释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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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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