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关键点不是免征额的高低,而是收入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唐敏张辉
个人所得税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尚低,2008年不足7%,但是由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社会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调节功能,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对免征额的调整。
“从整体上来说,目前对调节分配作用有限的分类税制,未来要逐步走向综合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来充分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结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举动,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尽管这个方向“难度很大,但如果不去做,永远做不起来。”
“一个税制越复杂、考虑的东西越多,它就越公平、越合理,反过来看,越简单,征管成本就越低,但是就越不公平,这是一对矛盾。”同样来自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张斌告诉本刊记者,为了充分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找一个符合国情的均衡点。”
提高“免征额”的调节功能
近年来财政收入增长过快,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相对下降,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不断。杨志勇认为,提高到多少,对哪些阶层的人群有利,还需要技术分析,不好一概而论,“首先要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这两个不同概念,不能将“免征额”视为“起征点”,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即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要对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而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深度阅读: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