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精准”考核央企薪酬挂钩业绩
张馨月
为努力实现对央企业绩的“精准”考核,国资委近日下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并从今年开始实施。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
根据《补充规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央企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国资委表示,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按照考核办法,企业目标值首先由企业自己提出,利润总额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补充规定》对考核目标值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了更具体更详尽的规定。
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将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国资委业绩考核局副局长刘南昌此前表示,为获得考核高分而有意压低目标的企业,将被列入“提醒名单”。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表示,要在业绩考核过程中,引导企业做强主业,稳健从事资本运作,有效防范资本运作中的风险,同时要防止个别企业“寅吃卯粮”,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补充规定》提出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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