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 > 新闻社区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河北邯郸官员文章被指抄袭青岛区政府文件

 

CCTV.com  2009年07月07日 15:2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前段时间,在“中国消防在线”网站上,河南开封市消防支队与河南漯河市消防支队的宣传稿件如出一辙。不同的是,“漯河市政法委书记”换成了“开封市副市长”,在“开封市副市长”的讲话中竟出现“构建和谐平安漯河”字眼,被网民戏称为“开封指导漯河工作”。

  “开封指导漯河工作”刚结束,“邯郸学步”接着开始。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也上演了同样的闹剧,丛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的署名文章,竟然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的政府文件除了地区名和人名之外,几乎一字不差。

  为何甲地的党政文件屡屡被乙地改头换面甚至几近全面复制?记者调查发现,“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以及互联网的便捷,是造成抄袭的主要原因,并且,法律对此类的抄袭也难以监管、界定和举证,这就让“剽窃”者钻了空子。

  邯郸接着上演同样闹剧

  据了解,3月4日署名“张建华”的稿件标题为《漯河市政法委书记:防火监督是预防火灾的前沿阵地》;3月13日署名“刘某某”的稿件标题为《开封市副市长:消防工作也是派出所的“主业”》,两篇各千余字的文章,竟有八百字雷同。

  你方唱罢我登场,同样的闹剧接着在河北邯郸上演。近日,新浪论坛上的一个帖子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发帖人“四方皆兄弟”称在3月3日B2版的《邯郸日报》上,看到标题为《打造邯郸“首善之区”》的一篇文章,文章中的很多工作思路,比如打造“首善之区”,“经济结构最优、城区环境最美、居民素质最高、社会秩序最好、发展潜质最大”这样的话与青岛市市南区提出的“首善之区”奋斗目标一字不差……“四方皆兄弟”称,除了地区和书记的名字换了之外,其余的内容两地的表述完全一样。

  根据“四方皆兄弟”在他的帖子中列出的网址,记者查看了青岛有关媒体今年1月21日报道“首善之区”的稿件,并与刊登在3月3日《邯郸日报》B2版标题为《打造邯郸“首善之区”》的文章进行了对比。

  青岛媒体报道称“在市南区领导干部会议上,市南区区委书记李某某全面阐释了‘首善之区’奋斗目标的深刻内涵,用5个‘最’字描绘了市南区发展的全新图景”,而《邯郸日报》上的文章中的部分内容只是把“市南区”换成了丛台区,区委书记由“李某某”换成了“杨某某”,丛台区提出的5个“最”的内涵和语言表述也跟青岛当地媒体报道的几乎毫无二致。

  记者发现,邯郸的文章在“全面提升传统服务业”项中,突出“新、活、多”与青岛有关媒体的报道完全相同;城区环境最美中,就连“我的城市我管理、我的环境我打造”这样加引号的话也都完全一样。

  抄袭者都不是正式人员

  据悉,在“开封指导漯河工作”事件中,开封市副市长并没有参加文章中提到的会议,其本人对发表的文章并不知情。据说,这篇文章是由开封市消防支队一名外聘的文职人员从网上抄袭而来,并署上其主管领导“刘某某”的名字发表的。

  而在“邯郸学步”事件中,《邯郸日报》的解释是区委宣传部的署名文章如果有盖章,他们就会原文刊登。

  记者采访了事件“主角”———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某。他称,《邯郸日报》的那篇文章看似署名文章,实是形象广告。当时由于自己忙,就让宣传部的一个实习生代写,自己没有仔细审阅就让报纸刊登了,没想到该实习生却抄袭青岛市市南区的文章。“怪我们把关不严,工作不细心,我们已经辞退了该实习生,区里领导也对我进行了批评,还没出来最后的处理意见。”

  青岛大学的有关专家认为,表面看来,两处闹剧都是非正式人员惹的祸,但根源却在于领导。“实习生是还没正式上岗的工作人员,实习生的分管领导、指导人员怎能不把关就让实习生在公开场合发表书面言论?领导连自己的署名文章都不把关,可见该地区管理的混乱和工作态度的敷衍随意”。

  “反正是正面宣传,互相借鉴着吹呗。”有关专家认为,很多党政部门的人员都抱有这种观念,存在“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在便捷的互联网时代,抄袭就成了很多不负责任的人的经常行为。

  法律难对抄袭行为说“不”

  法律应如何对待这些抄袭行为呢?

  针对“邯郸学步”事件,德衡律师集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王隽认为:第一,“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是市南区官方文件的内容,那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二,“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不是市南区政府的官方文件,属于区委书记的发言,记者只是单纯的报道,该发言属于区委书记本人的口头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假如丛台区宣传部副部长的言词不能证明是其独创,则侵犯区委书记的著作权。第三,“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是记者对区委书记的发言进行的整理、加工,对其内容进行了提炼与升华,则这种报道已具备作品的条件,对此该记者应享有著作权。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很多人抄袭的都属于游离于著作权法之外的官方文件,被抄袭者看到自己的创新心血被别人抄袭却无能为力。”青岛大学的专家认为。

  “政府文件、领导个人、记者记录三者往往融合在一起,很难明晰区分开来,这给举证带来了难题。”相关专家认为。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很多抄袭单位和被抄袭单位往往都相识,例如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与青岛市市南区区委宣传部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结成了友好宣传部,最近丛台区打算带团再到市南区学习“首善之区”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被抄袭单位往往不愿为这事‘撕破脸皮’。”专家认为。本报记者 张庆申

  相关链接:

责编:李秀伟

1/1

相关热词搜索: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网民举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称: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