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消息(16点新闻):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农村地承包法》。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的责任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使用权。
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有关规定:
承包期至少30年不变
近日,提请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强调“至少”二字,既是为了符合林业和一些地方的承包实际,也是为了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说,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
草案允许的唯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柳随年说,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考虑到与“二轮承包”工作的实际相衔接的问题,规定了按中央规定已经形成的新一轮承包关系,在本法实施后视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或者调整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在附则中作出多项规定,包括规定在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再增加。这部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法律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部法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实施后继续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还对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支持、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等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中共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已趋于完善,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为确保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在农村仍享有一份承包地,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就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主要修改意见作了说明。顾昂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顾昂然说,关于承包土地的收回,有的委员提出,有些承包的农户进入县级市市区落户,虽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因社会保障尚不健全,也应当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或者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顾昂然说,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承包方以出租形式进行流转的情况较多,本法应当明确规定。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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