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在农村仍享有一份承包地,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就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主要修改意见作了说明。顾昂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顾昂然说,关于承包土地的收回,有的委员提出,有些承包的农户进入县级市市区落户,虽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因社会保障尚不健全,也应当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或者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顾昂然说,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承包方以出租形式进行流转的情况较多,本法应当明确规定。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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