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分子破坏吉林有线电视案终审判决
央视国际 (2002年10月22日 17:56)
新华网长春10月22日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周润君等15人破坏吉林省长春、松原两市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周润君等14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0日对被告人周润君等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20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周润君等13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另一名被告人李晓杰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过重、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为由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物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实,并有各被告人对作案事实的供述,供证均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为犯罪,“法轮功”组织已被国家认定为邪教组织并予取缔,周润君等14名上诉人和被告人孙长军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积极策划并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插播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危害了社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各上诉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晓杰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已经予以减轻处罚,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检察员、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加了今天的公开宣判,长春市各界群众280多人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宣判。(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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