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一中院对“谷歌”名称之争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谷歌”系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限期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并赔偿“谷歌中国”10万元。
美国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启用中文名称“谷歌”,并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而在“谷歌”名称公布后不到一个小时,一家名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了工商部门审核,挂牌营业。
2007年11月,“谷歌中国”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北京谷歌”经营的购物网站与google网站在图案、颜色、字体方面相似,鼠标在移动过程中可显示“Google”字样,表明其试图与“谷歌中国”建立联系。并且,“谷歌中国”发布“谷歌”名称后,“北京谷歌”立即申请注册,证实其不仅知晓美国Google公司,而且一直跟踪其中文名称,并有使用其中文名称注册的嫌疑。据此,法院认定“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高健 通讯员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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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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