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三仔生前照片
秦三仔就是这样受审的
3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判免予处罚
事发湖南新田县;犯罪嫌疑人遭3次殴打,吊铐一通宵后暴亡
湖南永州市新田县人秦三仔,因“涉嫌飞车抢夺”,受审讯时死在了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有关方面认定:在20个小时内,秦三仔先是被吊打3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于次日中午身亡。让秦家人不能接受的是,施暴者——3名警察一人不予起诉,另两人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而且至今仍在当警察。
霸王赔偿协议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与同村人陈义勇在新田县城郊被县公安局城区巡逻大队抓获,罪名是“涉嫌飞车抢夺”。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审讯。7日中午,秦三仔的父亲秦春发接到县公安局打来的电话:“你儿子被踢了两脚,突然吐血死了,你快来一下吧。”
9月9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秦三仔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鉴定。鉴定书称,死者身上有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软组织挫伤约占全身体表面积的8%左右,包括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的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9月20日,县公安局与秦春发签订了一份“关于秦三仔入土为安及赔偿的和解协议”,共赔偿39万元。协议中有一个重要条款:“不得反悔,不得滋事”。
20小时夺命审讯
2008年7月底,湖南永州市中级法院指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管辖此案,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在案件移交之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同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方出示并经过法庭确认的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对秦三仔实施刑讯逼供的事实——
2007年9月5日下午,秦三仔由刑警大队三中队审讯,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三中队办公室审讯,晚上8点钟左右,秦三仔被带到公安局技术楼内务办公室审讯。6日凌晨3时许,三中队队长谢润林、民警肖从波接替邓财兵对秦三仔进行讯问时,将秦的双手分别铐在办公室的窗户铁杆、横木上,并用铁链将两副手铐固定,使秦三仔背靠窗户、双手举起,脚掌刚好接触地面,以迫使其交代问题,但一直到凌晨4时许仍未交代。谢润林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秦三仔的腹部、大腿处捅了几下,并将秦吊到凌晨6时许方才放下。当日9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采取同样的办法对秦三仔进行逼供,直至11时许才放下。当日14时许,谢润林、肖从波第3次将秦三仔吊起来逼供,直至18时许方才放下。在此期间,由于秦三仔一直拒不交代,谢润林还用木棍对秦三仔的双腿外侧敲打了一、二分钟。当日20时许,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将秦三仔带到大队值班室后,谢润林采取铐“马步”的方法将秦三仔的右手铐在值班室的铁床上铺铁杆上,左手铐在值班室地面的水泥墩上,让秦三仔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至次日早上8点,时间长达12小时。7日上午10时许,秦三仔身体出现不适,当日11点多死亡。
与秦三仔同时被抓的陈义勇告诉记者,他当天被审讯时也受到过同样的折磨。
刑讯逼供者仍当警察
开庭两天后,江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是,判决书却以两人有自首等情节为由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是什么呢?判决书称:“案发后,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在检察院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记者注意到,最初负责侦查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在起诉意见中特别说明:作案工具锄头棒子(即判决书所称的木棍——记者注)、铁链、手铐因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已无法提取。秦春发对记者说:“公安局把犯罪现场清理了,连作案工具都找不到,这算如实供述罪行吗?”
然而,对于失去儿子的秦春发而言,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现在仍在新田县公安系统担任警察工作。据内部人士证实,谢润林现在的工作岗位是刑侦大队“侵财型犯罪侦查组”,肖从波、邓财兵是该县城东派出所干警。
秦三仔留下了一个儿子。在记者采访中,秦春发手里攥着秦三仔生前照片,小孙子看着照片清晰地发出一声“爸爸”,65岁的秦春发顿时泪流满面。秦春发给小孙子起名为“阳军”,他解释说:“我希望阳光可以驱走所有黑暗,执法者执法时能像军队纪律那样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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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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