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行动计划指出的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法制日报》4月14日)
民主法治的精髓在于张扬人权,现代政府的主旨也在于保障人权。无论是作为公民权利的“让渡”形式,还是被称为一种“必要的恶”,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都必须始终以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为使命。正是在这个根本意义上,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显现出中国政府的责任担当,也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意旨。
关心法治建设的人都不难理解,这份人权行动计划的出台,其实暗含着丰富的社会背景。多年来,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疾”,不仅制约了中国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借以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借口”。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的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根本改善;但刑讯逼供这一有着深刻生存土壤的顽疾却并未根绝。近一段时间,以云南“躲猫猫”为肇端发生在羁押场所的一系列嫌犯非正常死亡事件,更加突出地将基层司法领域的刑讯逼供现象呈现出来,其中尤以陕西丹凤中学生接受讯问猝死案件最为典型。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类似事件的频繁曝光,并不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刑讯逼供越来越多,而只能说明我们媒体的自由度更大了。在日趋开放的媒体监督下,昔日藏在“暗箱”中的刑讯得以进入公众视野,为铲除这一司法毒瘤奠定了群众基础,而更多的关注目光聚集到制度变革上,纷纷提出改变现行的侦羁一体制度、实行侦羁分离等对策和建议。
笔者以为,推行讯问录像也好,引入律师在场制度也罢,实行侦羁分离也好,确立沉默权也罢,诸如此类从体制、制度上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空间,无疑都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更应培养执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制度的缺口或可纵容了一部分刑讯逼供,而观念的缺失则容易造成刑事司法的“集体沦陷”。据资料显示,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上的《刑讯逼供调查报告》更表明,47.54%的被调查警察,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在2006年对刑讯逼供所作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分别只有17%、11%和1.33%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执法单位甚至集体铤而走险,许多领导也参与其中,这种反常的现象清楚地告诉我们,遏制刑讯逼供决不能仅靠制度设卡,它更需要从思想上进行启蒙教育。
在我国,受几千年封建集权思想影响,刑讯逼供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可谓根深蒂固。虽然我们在法规制度上彻底否定了刑讯逼供,但实践中一些执法者并不反感这一做法,认为对待犯罪分子就需要一定的强制力,否则在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将很难迫其认罪。而在有的人看来,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利于侦破窝案、串案,总体上是利大于弊。在这些思想意识里,我们不难看到执法者人权观念的偏差,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上缺乏明显的人权理念。
所以,作为更为根本性的工作,我们在建立健全各项遏制刑讯逼供制度的同时,急需在执法系统内部展开人权理念启蒙教育,让刑事执法者真正懂得:一次功利性的刑讯逼供,带来将不仅是某一个冤假错案,更可能是宽泛意义上的相互纵容,也更可能是现代公民对刑事司法的普遍怀疑与抵触,更可能是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事业的“素材”。
责编:李秀伟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