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
中国法学会 2009年5月·北京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司法工作
四、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六、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七、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周年。3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懈探索,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加快推进,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实现重大转变。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进步:立法工作成就巨大,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司法公正;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日益繁荣,全民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社会法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从根本上体现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加强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2008年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的继续创新发展,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稳步展开;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各个环节整体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举办北京奥运会、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中,彰显了法治的促进、保障和服务作用。2008年,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卓著,谱写了法治文明发展的又一崭新篇章。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08年,中国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7件法律,审议了17件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了30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30多件地方性法规,朝着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编制5年立法规划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组成后的第一年,为做好新一届人大的立法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规划着眼于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把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实现科学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律、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项目。立法规划涉及改善民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健全司法制度、发展民主政治等7个方面64件法律项目,其中49件法律草案要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15件法律项目先进行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审议。新的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增强了国家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对提高立法质量,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
———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针对这些年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涉及建立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即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应当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各相关方。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制度。食品安全法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中国目前有8000多万残疾人。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改。这是惠及中国残疾人群体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措施。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从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完善或者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完善或者增加了关于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对一些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订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消防法。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充实了农村消防、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内容,细化了法律责任。
———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维护了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保障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
———审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前几届全国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经过两次审议后通过了这部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围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等核心内容确立了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纳入该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规定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如: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全方位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修改保险法。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国家金融体系完善的重要法律。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强调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拓宽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用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以投资于不动产。完善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等。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四)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立法
———修订防震减灾法。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如何更好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防震减灾法。这次修订对我国近年来实施防震减灾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四川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制度,完善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余震监测等内容,增加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以及政府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管理与支持。完善了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机制、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救援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制定应对重大事件的相关行政法规。汶川地震后,为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进行,国务院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等,对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废止了有关食品免检制度的规定,及时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乳品从牧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开展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法律清理工作全面展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87年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过一次清理,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为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开展了对法律的系统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解决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之间规定不尽一致或衔接不够,法律操作性不强、影响实施等问题。清理的目的是维护中国法制的统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加科学、统一、和谐,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行政法规清理圆满结束。国务院自2007年开始对列入清理范围的655件行政法规进行逐件清理。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行政法规清理,是国务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规章清理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现行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件规章中,共废止1977件,宣布失效196件,修改395件,进一步提高了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两级政府的制度建设质量。
(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改革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规定,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中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这一决定大大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了公布法律草案的常态化,是朝着立法民主化方向迈出的重大步伐。2008年共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通过这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能够吸收的尽量吸收,并将吸收情况给予反馈。在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过程中,人民群众共提出7000多条意见,对充实群测群防制度,增加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意见,都吸收到了法律规定中;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00多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理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对食品经营实行分层次管理、食品召回、保健食品管理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认真进行了研究,并对法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共收到7万多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收集的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反馈。2008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针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涉及的电子监管码等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问题,联合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改革完善国务院立法工作。为在制定行政法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国务院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内容外,行政法规草案全部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22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法规草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民群众热情参与,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就收到群众意见8.2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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