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重点审计任职时间较长、拟提拔群众意见较大、掌握较大资金量的部门或企业领导干部
本报讯 (记者李栋、黄蓉芳)昨日上午,广州市召开贯彻落实《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动员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邬毅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邬毅敏在讲话中指出,制定和施行《实施办法》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办法》是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行动;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邬毅敏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要与审计机关紧密合作,安排审计任务要有所侧重,重点安排对任职时间较长、拟提拔晋升群众意见较大、掌握较大资金量和经济活动较频繁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扩大任中审计比例,逐步将离任审计转向任中审计为主,前移监督关口,要将审计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是否任中审计要视工作需要而定
哪些领导干部要接受审计?什么是经济责任?
《实施办法》中规定,“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则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今后,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重点审计区县“一把手”经济决策
《实施办法》要求,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对于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将重点审计其任期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等7项内容。
对于区、县级市党委书记,将重点审计其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区长、县级市市长,则将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遇“特殊情况”无须通知直接审计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遇特殊情况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结果报告将包括“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审计结果将作为选拔依据并建档
《办法》中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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