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充满悬疑的官司:原告起诉被告越界开采矿产,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委托测量后,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骤增569倍达到2851万元;在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公司的名称都是错的;而此后省高院为纠错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又再次出现错误。屡屡出错、错上加错,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此案最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调走了卷宗进行审查。
索赔额5万变2851万
2005年7月9日,云南省华坪县大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越界开采为由,将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华坪县法院,索赔5万元。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焱光公司是否越界及越界开采量进行鉴定,结果产生后,大华公司于2005年底把诉讼请求变更为2851万余元。此案于是上移丽江市中院审理,并于200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焱光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大华公司1662万余元。案件经云南省高院二审后,2007年底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回应 正常
5万元的诉讼请求为何会增加569倍?云南省高院此案的办案法官解释说:原告因不清楚越界开采程度才申请鉴定开采量,清楚开采量后变更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很正常的。
鉴定机构无司法资质
从《鉴定委托书》中可以看出,法院委托的是攀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测量队,记者在《测量技术报告》中看到,最终出具报告的却是攀钢设计院矿山分院测量队。委托的机构与实际鉴定的机构不一致引起了焱光公司的质疑。焱光公司还认为,该鉴定的性质是司法鉴定,而即使是攀钢设计院,也只有测绘资格而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焱光公司总经理刘鹏说:“现在已经有专业机构具备这些资质,如云南省煤矿司法鉴定中心,为什么不委托他们来鉴定?”
法官回应胜任
云南省高院此案的办案法官表示,目前国内对矿山开采量的测量鉴定还没有一个资质要求,这是测量技术的问题,只要具备测量技术的资质和资格就可以胜任。
判决书写错被告名称
在丽江市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的名称均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而丽江市华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则认为:工商依法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未登记过,对此名称不予认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业顺认为,从企业性质看,焱光公司的实质是股份合作制,与所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完全不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判决书上的被告既然是子虚乌有,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刘鹏认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起诉状、庭审笔录都认定被告是“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显然是主体错误而非简单的笔误。由于对鉴定报告、判决书被告名称等多处存疑,焱光公司提出了再审申请。
法官回应笔误
“这其实是个笔误。”审理此案的法官坦言,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是有责任的。但他们认为该案不存在审错了主体的问题,因为原告告的就是焱光公司,而且焱光公司也应诉了,直到二审判决也未提出过这个问题。名称错误并不影响此案的实质。
高院纠错裁定出错
此案最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调走了卷宗进行审查。
然而,就在卷宗被调走之后,蹊跷的事情再次发生:为补正判决书上的笔误,云南省高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这样表述:“本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华坪大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一案作出的(2007)云高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
仔细看这份百字左右裁定书,人们发现其中又有错误:在第一次提到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公司时,裁定书的表述为“华坪县焱光实业有限”,显然漏掉了“公司”两个字;另外,裁定书连案由都漏掉了。
拿着这份裁定书,焱光公司总经理刘鹏哭笑不得:“很难想像这样的低级错误,一个省级法院一犯再犯。看上去只是漏了两个字,但我觉得这是法院的工作态度不认真,这种态度下做出的判决,怎么能让人信服?”同时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已经调卷,省高院就没有此案的卷宗了,又凭什么判断有“笔误”?
法官回应 慎重
办案法官说,云南省高院很重视此案,进行了多次法庭调查,还在审判委员会上几次研究,判决是慎重的。丽江中院执行局在执行时遇到焱光公司抗辩,于是向省高院提出了被告公司名称错误的问题,由此才产生了这份裁定书。 据新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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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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