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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印发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指最严重可免职

 

CCTV.com  2009年07月12日 23:0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二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最严重的可免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指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指,凡是具有决策严重失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等情节的,还应当从重问责;另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暂行规定》称,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五种,最严重的可免职。其中第七条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暂行规定》并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公布了实行问责的程序,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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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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