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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数据和统计部门不一致不得公布

 

CCTV.com  2009年06月24日 09:0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常红)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及其他与会者就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有委员认为,计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其他部门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局不一致的不能公布,并不妥当。政府不同部门通过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在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一致的,个别取得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应交给政府酌情处理,政府认为调查的数据差距很大,会造成误解,可以不公布。

  “统计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其他部门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局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现在把“协商一致”去掉了,改为其他部门取得的调查数据如果和统计部门不一致,不得公布。”陈斯喜委员说, 我认为不一定要在法律中作硬性规定,可以交由政府斟酌。因为是政府不同部门通过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在多数情况下是能够一致的,个别取得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可能很复杂,有的是因为主观因素,弄虚作假造成的,有的可能是因为调查的角度不同,或者统计口径不同等造成的,所以,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数据不可能都是一致的。另外,只要是客观调查的数据,不一定非要一对一,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也是有误差的,数据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所以,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应交给政府酌情处理,政府认为调查的数据差距很大,会造成误解,就可以不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公布。其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张兴凯委员说, “如果按照这一条规定,有的数据不一致的话,就不能公布。有的数据应该按照可取性和可得性的原则,及时向公众发布,这就出现了矛盾。因此,张兴凯建议作如下修改,“其中,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取得一致后,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不同,统计数据多数不统一。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实际上都是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项目,国家统计局批准,部门才能统计。采集数据来源不一致,结果数据不一样。”汪光焘委员说, 城调队也是归统计局的,城调队调查数字和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也经常不一样,因为时间差很大,城调队是抽样调查,统计局是定点调查。所以,数据完全统一也做不到。

  对部门提供的数字不一致的问题,郝益东委员说,原来的表述是各部门必须协商一致,这次的稿子修改为“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好像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是不一致的不能公布,那么不知道一致不一致的该不该公布?郝益东认为,可以搞一个分类管理的名录。涉及到国家或地区重大、全局性的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公布,其他部门无权公布。如果需要两家完全一致的,公布前,虽然是部门调查取得的数字,也应该征得统计部门同意后进行公布。除这两类外部门的数字,可以自行公布。这样进行分类管理,有序公布,数字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同时有利于提交政府工作效率。

  “根据现在的情况,这次修改过程中,把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删去了,这不利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过去我们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人员是非常健全的,通过几次变更,现在削弱了很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根本就没有统计人员,更谈不上统计机构。从国外的情况看,像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重要企业的,如果不设立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也要派出机构。”贺铿委员说, 在最后的审议稿出来时统计局以及有关部门又提出了两条意见和建议,我认为有道理,有必要反映。一是为了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二是建立统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认定的问题。

  高祀仁委员说, 统计法修订草案,我表示赞成。计划规划是个头,统计分析是个尾,计划规划符合实际情况,统计分析比较准确,对指导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规范了对各级政府统计的要求,我认为非常好,非常重要。审议稿修改得很好,吸取了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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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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