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广告成共犯、负刑责有个前提,那就是他知道所代言的产品是假药、劣药,正像北京日报这篇报道所说的:“知道”的前提很重要。
那么又如何判定明星是不是“知道”呢?出了问题,谁还会说自己本来就知道它是假药、劣药呢?
对此,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是这样解释的,他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当然,大部分明星在代言过假药劣药之后都声称自己不知情,这时候,就要依靠客观证据来证明他事先知道,这叫“应当知道”。这其中有一条,如果明星代言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不管他怎么说,都可认定他知道所代言的药品为假药或劣药。言下之意,是有可能负刑事责任的。
当然,实际生活中,相信没有多少明星明知道是假药、劣药还要为其代言的,所以报道说,这一法规是震慑性大于实际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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