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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幼局长“不知幼”依据何在 警方也应公布证据

 

CCTV.com  2009年05月11日 05:4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广州日报  

  2008年12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侦查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不构成犯罪,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5月10日四川新闻网)

  有人评论,“嫖幼”是“最令人恶心的犯罪”,我深有同感。不过,这起“嫖幼”案却被警方排除了犯罪嫌疑,原因是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

  关于“嫖幼”是否构成犯罪有两则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两条解释有细微的区别,但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和检察机关当然应该依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即只要不能排除“知幼”的“可能”,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那么,宜宾县公安局是怎么排除这种“可能”的呢?

  一般来说,一个女孩是否为幼女,从身材、相貌等方面就能大体上作出判断。那么,此案中的受害女孩何某的相貌如何?是不是早熟到了“貌似成人”的程度?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报道中没有提及。

  另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卢玉敏是以“买处”为目的的,这决定了受害者的年龄肯定普遍很低。卢玉敏花6000元的“高价”买处,对其年龄不作判断显然不合常理。

  警方应该在不继续伤害何某的前提下公布相应的证据,至少也应该给出认定卢玉敏“确实不知道”的理由。这么恶劣的大案,绝不能只给一个简单的结论。(盛大林)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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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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