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山西省临汾市举行“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公判大会,17名相关责任人获刑。 新华社发
公判现场 新华社发
群众纷纷到场
临汾公判“12-5”矿难17人
作者:李典平
山西青年报讯 (记者李典平) 2月24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死亡105名矿工特大爆炸案,在临汾市体育场召开万人公判大会。
万人冒雪参加公判大会
24日上午9时许,临汾市十七个县市的产煤乡镇书记、乡镇长,煤矿(非煤矿山)法人代表、矿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公、检、法、司、煤炭、安监、国土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1万余人冒着大雪赶到临汾市体育场参加这次公判大会。为了让不能到场的市民了解公判现场的情况,临汾市当地媒体还做了现场转播和报道。这次公开审判的严肃性、紧迫感充分体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及临汾市委、市政府对洪洞“12?5”矿难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私挖滥采恶风屡禁不止的形势下,临汾市政府加大打击力度及严加管理的决心。
煤矿罚金达1.8亿 三人被判无期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以及王东海、王宏亮等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18520万元。被告单位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3名被告人构成非法买卖炸药物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
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20年、14年;被告人王根虎、高志成、杨新锁、孙国胜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俊杰、任天会、乔乡成、任杨虎、侯红记、张景学、郑俊强分别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藏匿销毁会计凭证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免予刑事处罚。
盲目自救 共造成105人死亡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远光宣读了“12?5”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案的刑事判决书: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开采9#煤层,该煤层40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2007年12月5日23时许,由于违规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被告人孔惠平用电话向被告人王东海汇报。王东海指示不要上报,孔便与被告人高建民、秦三顺、王俊杰,任天会在煤矿调度室商议自救。唐元平队24人在井下联系呼救,唐元平在任天会的电话指令下,盲目将煤层密闭打开,致使风流短路,发生次生事故。到12月6日凌晨4时,孔惠平见事态无法控制用电话报了案,延时5个多小时,但此前已有工人向110报警。被告人孔惠平等3人盲目组织人员施救,致使伤亡扩大,导致15名自救工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俊强受孔惠平的指使将该公司部分过磅单及票据全部烧毁,并将外欠账和支出账及收入条据匿藏;被告人王宏亮和孔惠平商量,由王宏亮将2002年至2007年经营煤矿期间的部分会计资料全部销毁。
非法开采 60万吨资源遭破坏
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2#、3#煤层。2004年初,被告人孔惠平在生产中发现可以越层非法开采9#煤层,在征得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同意后,决定由被告人高建民全面负责9#煤层开采。为逃避打击,在9#与2#煤层间建有密闭,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在9#煤层进行非法生产,该公司与2005年1月,2006年7月受到洪洞县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的处罚,但该公司仍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继续非法生产。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可采量为60余万吨,价值总额为1.4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