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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09日 21:03)


  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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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新闻背景:孙志刚案审判相关法律依据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新闻背景:孙志刚案审判相关法律依据

  新华社记者田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审理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判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孙志刚案涉及到的23名广州市政府官员(名单)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迅速查清,此案涉及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见下表)。  

  姓名 原职务 处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行政警告

  单梅叶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广州天可区公安分局民警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行政撤职

  吴小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

  杨东胜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行政撤职

  付强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

  邹琨 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行政记过

  杨炳坤 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行政记过

  林建荣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撤职处理

  刘兆江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广州市脑科医院副院长行政记过

  叶建华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行政撤职

  冯绍裘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行政记过

  梅广平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责编: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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