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眼下,“双十一”购物节正在火热进行中。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推出满减、预售付定金等各类促销手段。有些人经历一番凑单操作后买到了称心如意的商品,也有人踩了坑,遭遇网购纠纷。商家价格“先涨再降”算欺诈吗?商家虚假宣传、实物货不对板,该如何维权?一起了解一下。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收到货后进行鉴定,发现此珍珠并非澳白珍珠。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但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发错货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称:“在原告第一时间反馈,也就是收到货之后,明确向被告告知收到的商品和所售的商品不相符之后,被告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核验,而在长达一个月之后,也就是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她才提出了发错货的理由。”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定金+尾款”的预售模式成为网购促销的惯常做法。如果消费者付完定金后悔了,或者错过了付尾款的时间,定金还能退还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称:“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己的原因,比如说后悔了或者疏忽大意忘记了支付尾款这种情况下,其实是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权再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如果在消费者支付了定金之后,商家违约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定金罚则。”
另外,不少消费者还发现,有些商品提前涨价后,在促销活动当天又降至原价,那么,商家价格“先涨再降”是否涉嫌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称:“如果商家是为了营造一个降价销售的一个假象,然后故意去编造一些商品的原价折扣等信息,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了。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退一赔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商家在进行促销的时候,应该明确标示出商品的原价。原价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或者是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同时,商家还要明确标示出相应的折扣降价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