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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29岁男子强奸59岁变性人被判缓刑

 

CCTV.com  2009年04月23日 15:1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驻韩国特约记者沈松报道,据韩媒报道,韩国一名29岁男子因强奸59岁的变性人(户籍上仍为男性),23日终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韩联社23日报道,29岁的嫌犯A某(29岁)涉嫌于去年8月闯入釜山市一民宅,用凶器威胁变性为女性的受害者(59岁)并实施强奸。在一审中,法院判处被告强奸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但该男子不服并提起了上诉,釜山高等法院第二刑事部4月23日进行抗诉审时,维持了原判。

  法院表示,检察厅主张,对被告判处缓刑的一审判决量刑太轻,但被告是初犯,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得当。

  韩联社报道说,值得关注的是,一审和抗诉审均判处A某强奸罪名成立。

  此外,法院对A某以凶器威胁受害者的特殊抢劫之嫌也认为“证据不足”,并判罪名不成立。这一点也和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釜山地方法院表示,受害者从小就向往成为女性,并一直男扮女装,在确诊为性转换症后接受了变性手术,因此受害者具有女性生理特征,并且是《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的“女性”。

  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被告的部分嫌疑被判罪名不成立,而且对于强奸罪名也有必要得到上级法院的审理,因此正慎重考虑是否向大法院上述。

  韩国大法院1996年审理类似案件时,以“染色体为男性,且作为女性无生殖能力”等为由,并未将变性人视为“女性”。

责编: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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