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部门
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选举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初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之后,就进入了全国大选阶段。美国的总统并非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间接选出的。
总统选举人团制度于1788年首次实行,它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着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保障了美国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同时它也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端,甚至出现所谓的“少数票总统”,是美国国内最具争议的一项政治制度。但选举人团制度不仅具有操作上的合理性,而且由于历史与理念方面的原因,想要彻底改变它是非常不易的。
——四个阶段
(1)新生国家的摸索
在美国创建建立之初,美国的建国之父们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其中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为这个国家选出一位总统。
当时的美国由13个大小不等的州组成,每个州都努力想保留各自的权力,并对中央政府怀有猜疑。
这13州共有400万居民分布在大西洋沿岸,而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简陋,全国性的竞选活动十分难以展开。
由于受到英国政治思想家博林布鲁克的影响,当时美国社会也认为政党是不当的,而绅士不应该为了获得公职而进行竞选活动。
因此,可以说新生的美国既没有政党,又没有全国竞a选活动,而且尚未建立起总统与国会、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总统呢?
美国制宪会议曾考虑过几种选出总统的办法。
一种就是由国会选出总统。这一设想很快就被抛弃了,因为许多人认为,通过国会进行的选择很可能分歧极大,并导致国会内的对立情绪。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样选出总统会导致政治交易、腐败或者来自外国的干涉,并将不利于国会和联邦政府高层之间的权力制衡。
第二种设想是通过州议会选出总统。这一设想也很快被否定,因为很多人担心这样选出的总统会对各州的议会带有偏向性,并默许各州损害联邦政府的权威,最终影响建立联邦国家的设想。
第三种设想是通过直接普选来选出总统。直接普选的设想也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并不是担心公众的智力,而是担心,如果公众没有从他们所在的州以外获得关于所有候选人的充分信息,那么他们就很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来自本州或本地区的候选人,那么就不可能有一个真正获得大多数支持的足以治理整个国家的总统产生。而且,如果实行直接普选,那么最大的、人口最多的州就会在决定总统宝座归属方面发挥极大影响力,而较小的州就没有太多发言权。
于是最后,制宪会议提出成立所谓的“11人委员会”,也就是通过选举人团来简介选出总统。
最初的选举人团设想是由来自各州的见识最渊博的人,完全根据候选人的优缺点来选出总统,而不考虑候选人来自哪个州或属于哪个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