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象征纽约世贸中心双塔的两根蓝色激光柱从美国纽约曼哈顿世贸中心遗址附近照向空中,以纪念“9·11”事件六周年。新华社记者 侯俊 摄
美国早就制定恐怖主义黑名单,是家喻户晓的事。一旦上了这类名单,轻则蒙受制裁,重则遭到灭顶之灾。而“移出名单”则成了美国迫使对手改弦更张的大筹码。近年来,恐怖主义黑名单频繁出现于各类媒体,而人们有所不知的是,黑名单并非只有一份,美国在对不同国家、组织以及个人进行恐怖主义指控时,依据的名单是不一样的,采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分门别类,各有所用。
哪些是“恐怖分子”、“恐怖实体”
美国攥着六份恐怖主义黑名单。
名单一:“恐怖主义的国家支持者”。在恐怖主义黑名单中,这是最引人注目、影响最大的,它是根据美国《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国会授权国务卿制定,其标准就是“向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反复提供支持”。从1979年启动以来,名单基本稳定,其间只有两个国家有变动。一个是南也门,1990年因为和北也门合并,这一国家不复存在。另一个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为两伊战争中与美国合作,被从名单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后又被加入,2003年因为萨达姆政权被推翻,被解除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一切制裁。到2004年,“恐怖主义的国家支持者”就只剩了六个:古巴、伊朗、利比亚、叙利亚、苏丹和朝鲜。
名单二:“特别认定的恐怖主义分子”。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时任总统克林顿颁发行政令而启动。与上一个名单不同,这一名单针对的不是国家,而是个人以及实体,“入选”的“标准”是威胁中东和平进程。黎巴嫩真主党游击队的几个主要领导人包括总书记纳斯鲁拉、最高精神领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马斯已故精神领袖亚辛等,都是这一名单中的重量级人物。2007年8月15日《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文章透露,美国政府准备将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列入恐怖主义黑名单,也是指的这一名单。
名单三:“外国恐怖主义组织”。这是1997年10月美国国务院公布的。“入选”“标准”有三:是外国组织,从事恐怖活动,其恐怖活动威胁到美国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国国家安全。最初被列入这一名单的组织有30个,黎巴嫩的真主党游击队和巴勒斯坦的哈马斯、杰哈德等都名列其中。9.11事件之后,这一名单上的组织有所增加。2004年4月,10个组织被新列入,其中包括了在我国新疆制造恐怖活动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
名单四:“特别认定的全球恐怖主义分子”。2001年9月23日,针对9.11恐怖袭击后的新形势,布什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宣布冻结一系列恐怖分子以及支持这些恐怖分子的个人和实体的财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这一名单。这一名单的法律依据和第二个名单一样,都是《紧急国际经济权力法》。目前,这一名单包括的个人以及实体有300多个,其中,与“基地”组织有关的个人以及实体居多。
名单五:“特别认定以及应受到财产冻结的个人”。反恐战争以来,为方便起见,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以上四个恐怖主义黑名单合并,形成一个总名单(名单五),即“特别认定以及应受到财产冻结的个人”名单。显然,这一名单只是财政部为了执法的方便而做的文件集成,并稍有增添。之所以说稍有增添,是因为在这个名单中,还包括了因为毒品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遭受制裁的个人以及实体。制裁项目多达14项。
名单六:“应驱除的恐怖分子”。它是根据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第411条制定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国务卿应与大法官协商、或者应大法官之请,认定恐怖主义组织。其目的是加强移民管理,防范恐怖分子进入或滞留美国。凡是与名单中的恐怖主义组织有牵连的个人,都不得进入美国。如果此人已在美国,也应被驱逐出境。由于此名单是加强移民管理,与经济制裁无关,因此与上述几个名单不同,这一名单不由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而是由国务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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