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判决书称特别费是实质补贴 从宋朝就有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5日 1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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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8月15日快讯 马英九获判无罪,关键在合议庭对以领据核销半数的首长特别费采“实质补贴说”。合议庭从宋朝就有特别费制度的历史沿革、台“行政院长”期未将特别费法制化、特别费核销的演变等面向,为特别费的性质定调。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合议庭认为,特别费制度立意在补贴首长因公支出薪资的不足,并考虑到逐一检视单据核销,将使制度失去弹性形同虚设,因而改采半数须检具发票等核销,半数则以领据核销即可。
特别费制度 宋朝即有
据此,合议庭认为,以领据核销的半数,首长无须记帐、决算,广泛全权授权首长自由使用。首长任职期间,一经领据核销,即完成因公支用事实,合法完成核销,预算执行完毕,没有剩余款问题,也不问实际支出情形。
判决书指出,中国早自宋朝就有特别费制度,分两种性质,一是首长的特别津贴,另一是官署的特别办公费。民国以来,也存在特别费制度,但国民党政府迁台后,因经费拮据,只有五院院长才有特别费,其他机关首长都取消,直到1952年才重新建制,扩及各部会首长。
“法务部”见解 有其道理
合议庭认为,国民党政府恢复特别费后,从“行政院”于1952年的说明,及监察院1967年的纠正内容,都可知特别费是为避免由首长个人垫付因公支出的饮宴招待费用,补首长薪水的不足。
另从1967年“监察院”要求“行政院”将特别费法制化,“行政院”迟了四十年,直到今年才拟定相关支给条例来看,合议庭认为,“政院”的目的也在维持对首长的“实质补贴”,“法务部”去年提出特别费是“实质补贴”的见解,有其道理。
责编: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