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江
王江,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四丰派出所民警,副主任科员。
王江同志1994年扎根在佳木斯市郊区松木河村,至今在当地连续工作15年。他放弃了家乡舒适的生活环境,把家安在偏远的深山里作为警务室,让老伴当起了“义务协警员”,还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张贴到各村的醒目位置,作为当地的“110”。他常年奔走在辖区,熟悉人口、调处纠纷、组织防范、查破案件。十几年来,王江的家门口每天晚上都点着红灯,不分昼夜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在王江的努力下,当地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平安局面。
王江同志始终保持共产党员亲民爱民的本色,15年来,他先后数十次资助有困难的群众,并协助当地干部为山村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他廉洁正直,固守清贫,十几年如一日居住着18平方米的茅草屋,家里连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却从不为自己谋求私利。他的工作和人品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可,也受到了各级领导的一致肯定和赞扬。15年里,王江的脚步遍布了辖区的每一个角落;14年里,每年都得为那辆陪伴他二十多年的飞鸽牌自行车更换三四次外胎,每年他都要穿坏6双胶鞋或布鞋。多年的奔波劳累摧垮了王江的身体,1999年,他被检查出患有肝硬化,住院期间,他心里总是放心不下工作,偷跑回松木河三趟,只在医院住了20天就结束了本应是两个月的疗程。此后的八年里,他做过七次检查,每次都得到大夫住院治疗的忠告,可他却总没把病情放在心上,疼了吃点药,实在挺不了就打几针,说什么也不休息。他常说:“我有点病是小事儿,可这五百多户乡亲的大事小情我说啥也放不下!”
王江同志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个人一等功一次,2007年7月被公安部、人事部联合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2007年12月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中,获“2007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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