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组织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进行前期立法调研。同一天,北大5位教授联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称该条例为强拆行为撑腰。 目前的拆迁条例不但与物权法、宪法等上位法“打架”,而且在各地引发了不少拆迁悲剧。如何让悲剧不再上演,“暴力拆迁”如何终止?百姓如何从法律上维护权利?新条例出路在何方?我们将一一探讨。
有专家曾说,土地私有于农民极其不利,会产生大量流离失所的无地农民。但在现实中,村官售卖集体农地自肥的案例还少吗?圈地运动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还少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经济巨变,陈旧的土地所有制度有什么理由维持不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该废止,有何修改完善的必要?这种制度不趁早改革,今后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
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量还在不断增大。如何终结“暴力执法”,实现“和谐拆迁”,这是各级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践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规、规范拆迁行为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最终有效避免“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
当前,很多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建设,而由此引发的拆迁纠纷亦水涨船高,因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也屡见不鲜。“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保护之间关系的异化,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一般原则,对低位阶的“条例”予以修改成为理所当然。但愿新的《拆迁条例》在现实中不会再弱化及架空被拆迁者的私权。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拆迁户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但是拆迁房子到底该补偿多少,应该依法办事,由当事双方坐下来充分博弈。任何一方用强,都超出了“博弈”的范畴而走向悲剧。野蛮拆迁的危害还不仅限于本身对人的财产、身心和生命的伤害,更在于让人对“法治”二字失去信心……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当我们需要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采取极端限制的时刻,即便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也必须慎重行事。因此,为了避免“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频频发生,如今,是到了考虑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的时候了。
《拆迁条例》自2001年出台后就一直饱受诟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其实,关于拆迁的制度建设,首要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应该让各方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因此,最佳的选择不是“修补”现行的《拆迁条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迁法》来取而代之!
在《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拆迁制度就受到质疑,此次如果能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对《拆迁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彻底修改,无疑是众望所归。而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城市拆迁法治化,还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术”。 在立法理念上……;在拆迁模式上……;在冲突化解上……
本来属于中性词汇的“拆迁”,在近年来却越来越附带贬义,在与“暴力”叠加时,更显现出一种悲愤的色彩。在“暴力拆迁”词汇的背后,是被拆迁者的眼泪、鲜血、财产,乃至生命的无力感。固然,在被我们曾经万分期待并寄以依仗的《物权法》颁行之后,即便手握《物权法》捍卫家园,也依然无法阻挡金钱+权力组合而成的暴力拆迁机器,肆意在我们物权的身心上践踏。
之所以强调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是限制权力,是因为政府垄断着土地供应,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出让主体。过去之所以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完全是因为政府只管卖地数钱,把拆迁的权力转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为了利益目的拆迁时就会不择手段滥用权力。
如何维护政府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决策权威,让每个公民都敬畏法律,服从法律的管辖,不必也不允许其铤而走险伤人或自伤?如何避免基层社会因为各个利益群体的博弈得不到程序化、法制化的协调和仲裁,而各自为政,让社会趋于涣散?这些难题,都考验着基层政府的执政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