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9月11日电(记者 柴燕菲 通讯员 王先富)9月11日下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学院一名大学生无故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炳汝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其余3名被告人徐伟、林伟伟、舒情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仙国犯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在2008年下半年的几个晚上,被告人陈炳汝、徐伟、林伟伟、舒情4人为了找人滋事,寻找刺激,先后5次酒后开车到浙江省台州市平桥小区、台州电大、开发区东海大道附近,无故对5名过路不识男子拳打脚踢,从中取乐。2009年3月11日夜,陈炳汝酒后从温岭到椒江,纠集了徐伟、林伟伟、舒情、王仙国,驾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附近,意在找外地人或大学生滋事取乐。在平桥小区一路边,陈炳汝下车寻找目标,发现独自行走的台州学院学生张杨克,便冲上去箍住张杨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杨克的左胸猛刺了下去,导致张杨克心脏主动脉破损,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陈炳汝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杨克生命的主观故意,故起诉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余二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炳汝持刀所刺之部位为左胸部,该部位系人体要害部位,且陈炳汝明知其捅刺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综上,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就该行为定性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陈炳汝欲与被告人徐伟、林伟伟、舒情一起去无故殴打他人而先后发短信,并在上车前明确告知此行之目的,徐伟、林伟伟、舒情在驱车赶往目的地前或当时亦已知晓此行之目的但仍同去。而且,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有多次结伙无故殴打他人之行为。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林伟伟、舒情的同去行为对被告人陈炳汝具有犯意上的加强和行动上的支持,已成立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徐伟、舒情的辩护人关于在被害人张杨克被杀该节事实不能认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了解,这5名被告人分别出生于1988年、1989年,均是台州本地人,都是中专文化。陈炳汝父母常年在外地做生意,陈炳汝平日无所事事,爱喝酒,然后在打架斗殴中寻求发泄和快感。
被害人张杨克被害时年仅19岁,温州乐清人,是台州学院机电系学生,正在念大二,是家中的独子。在庭审中,其父母作为原告,提出了要求5名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生活教育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1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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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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