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一名7岁的女孩被父母以协议形式与人“订下终身”,两人自此在一起生活;12岁时,他们举行了“婚礼”。而今,男方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留给女方的,则是巨大的身心伤痕。
发生在大山深处的这出“童养媳”悲剧,刺痛了人们的心,也揭开了贫困乡村普法乏效的伤疤。
说媒不成,7岁女儿许了人
现年17岁的李萍,原本住在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自幼家境贫困。这里地处大巴山东段南麓的渝、陕交界处,偏远落后。
10年前,李萍的姐姐嫁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另一个县的新政乡。此后,李萍随父母等搬到这里暂住。
因为没有田地可种,背井离乡的一家人,生活依然窘迫,主要靠给他人看管房屋、打短工为生。随后,李萍的哥哥失踪,失去主要劳动力后,家庭的生存压力更大。
据办案民警黄强介绍,1999年的一天,家住新政乡的周军找到李萍的母亲刘某,请她在巫溪老家给他介绍一个媳妇,并给了300元路费。
半年过去,刘并未给周军找到媳妇,300元路费也花掉了。周军找她要钱时,刘某说:“二女子(李萍)长大以后嫁给你,你看怎么样?”
当年已有28岁的周军,在农村已算大龄青年,而且右手食指伤残,一只眼睛也不方便,找对象成了他一家人的心病。这个提议让他心动了。
“李萍才7岁,做媳妇还得等10多年。”经过一番撮合,1999年12月4日,李萍的父母与周家达成协议:将李萍委托给周家抚养,待她年满18岁后与周军结婚。
该协议还有诸多附加条款:周家为李萍父母提供住房、田地,李萍的父母自己负责生活,周家每年给30个帮工,周家负责李萍父母的生养死葬,李萍家2200元外债由周军代为偿还……
同时,协议明确,如果李萍18岁时不愿和周军结婚,则需以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周家补偿;周家帮助偿还的2200元债务,以银行利息标准予以偿还。如届时周家不愿意,则李萍一家无需做任何补偿;如果李萍私奔,则加倍计算女方费用。
12岁“结婚”,百人祝贺
协议签订后,李萍便与周家一起吃住,成为名副其实的“童养媳”。李萍的父母和妹妹也住进周家。两家人同居一栋房屋,分户食宿。
周家父母对李萍非常呵护,把她当自己的女儿看待,送她上学,不让她干重活儿。
据办案民警介绍,2003年4月的一天,周军将11岁的李萍骗到楼上看电视,强行与她发生关系,随后两人俨然成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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