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7月24日电 (记者 鲁子牛 见习记者 郑莉娜) 浙江杭州一处相关当事人尚在争议及民事诉讼的民房,却被地方政府拆迁办不顾相关当事人的反对而赶时间地开始实施了拆除。甚至在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可证明当初拆迁办所办手续及程序是错误的时候,拆迁办仍然不管不顾的继续进行拆除。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结果证明当初被拆迁办列入被拆迁人张榜公告并与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人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浙江杭州某重点工程的建设指挥部遇到了这么一件尴尬的事情,拆迁办相关当事人更被此事的受害者指为工作方式简单,且动机不纯。
尚在争议诉讼的民房要被拆
据中新网记者调查,原来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村9—6恒泰路33号5都8图3407号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原就属于彭埠村村民黄志云(1979年去世)钱宝娥(2003年去世)夫妇所有。黄志云夫妇只有两个女儿:黄掌仙和黄凤仙。
2004年12月10日,经变更,恒泰路33号门牌证户姓名变更为黄掌仙的长女黄美松。
后来,杭州为建重点工程要对此区块进行拆迁,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以及该指挥部下属彭埠拆迁指挥部的房屋拆迁公告以门牌证户将黄美松列为了被拆迁人。指挥部和拆迁办还准备与黄美松签订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对此,黄凤仙及其丈夫徐建坤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异议:黄志云夫妇的相关后代对黄志云、钱宝娥恒泰路33号房屋遗产争议未决,且还在打民事诉讼,你们应按照房屋拆迁条例对此房屋进行评估和保全。
徐建坤向中新网记者回忆说:“彭埠拆迁指挥部的骆光辉副总不顾我们继承人反对,仍与住户黄美松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008年11月10日,该房屋全部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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