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谭卓的父亲进入法庭。(左一)
胡斌的母亲进入法院。
广州日报7月16日报道据新华社电 15日,曾经产生强烈社会反响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下午2时结束。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被告人胡斌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称: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
20时8分许,当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为50公里/小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胡斌事发时车速为84.1~101.2公里/小时,对事故负全责。
法庭调查后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可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
控辩双方及诉讼代理人还围绕车辆有无非法改装、当时有无互相追赶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等展开辩论。在胡斌作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接受“交通肇事”罪名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西湖区法院发布了庭审通报,称被告人胡斌及其辩护人对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而被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交通肇事罪”。然而,胡斌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严重超速,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谭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魏勇强律师告诉早报记者,他们最终认同了检方“交通肇事罪”的起诉罪名,认为此案应属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原因则有三:胡斌属严重超速,“接近100%”;胡斌是在和人飙车;胡斌是为取乐而飙车。
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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