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3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对6月2日发生在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宣布了责任认定:周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为次要责任,高某某车内两名乘客为无责任。
据了解,2009年6月2日3时45分,周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总站处时,适有高某某驾驶的京B号牌“捷达”轿车(内乘两名乘客)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周某发现高某某所驾车辆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车辆前部撞在高某某所驾车辆右侧,致使其车向左侧翻后撞在路口东北角灯杆和护栏上,造成高某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受伤,两车严重损坏,路口东北角护栏损坏。周某以周姓名义报警后离开现场,于当日16时许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事故发生后,朝阳交通支队民警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采集了相关痕迹、物证,并采取多次拨打周某报警电话、到周某车辆登记地址上门查找等多种方式反复与周某进行联系未果。后经调查,事发后周某返回家中(非车辆登记地址),接近中午自行前往医院,直至事发12小时后(即6月2日16时许),周某自行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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