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剥离掉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的官方身份,这起KTV女服务员用修脚刀刺死一人案,不过是一宗简单的刑事案。那么,事件的细节不需要远在江苏的《现代快报》来进行有限披露;事件本身也不会引起舆论的热议和追踪。
一些媒体将行刺者邓玉娇比喻成“女杨佳”,这变相地承认邓玉娇在法律上需要被严惩的事实,与目前所披露的细节不符。
死者邓贵大用一摞钱砸邓玉娇的头“显摆”或购买享用女性身体,不仅违反了中国法律,而且对邓玉娇的人格和尊严构成极大的侮辱。对这种侮辱的承受力,虽可能因个体差异有不同反映,至少已超越了人们情感的底线。接着,死者将邓玉娇按在沙发上,试图对邓玉娇的身体造成侵害,从法律上来说就已经构成强奸罪。前者如果说还需情感和理智上的忍耐,而后者,女事主采取何种行为来进行反抗,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侵害,无非是防卫过当,还是没有过当的问题。
因此,邓玉娇用修脚刀向邓贵大连刺三下,这种行为合法还是非法,需要法律进行公正的认定。
死者不被同情,甚至被恶咒的言语充斥,是因为其死亡前的言语和行为,被刺死被认为是“罪有因得”。舆论的预先审判,是避免法律天平的非正常倾斜。正如杭州飚车案中,并非开车者罪大恶极,而是其富足家庭,让民众担忧足以改变事件的认定,最终造成公正和正义被强奸。
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是邓玉娇并非因邓贵大的乡镇招商主任身份而产生杀他的动机,随后经过预谋去实施行刺。而在杨佳一案中,杨佳杀害并未对自己构成威胁的警察,最终是为了对抗警察身份后的权力,那些警察的死,不是因为他们的残暴,而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身份。
民众对邓玉娇的同情,皆因邓贵大官员与邓玉娇KTV服务员的身份不对称,案情中三位男人对一位弱女子的实力不对称,担忧事件发生后可能会引起邓贵大背后的权力来干涉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让邓玉娇被权力从快从严地“法办”。
事实也已经证明,湖北本地媒体对此案细节的失语,语焉不详的“疑特殊服务”,警方通报在邓玉娇包中查出“治忧郁症药品”,都在暗示着一个乡镇招商办主任的非正常死亡背后的各种利益牵扯。也让人疑惑,一位乡镇的一个职能部门主任,何以能挑战整个诡异的舆论?
杨佳的暴戾行为,被民间认为是“社会正义和公平”,是因司法和权力体系,让弱者没有了寻求公平公正的空间和可能。让我担忧的是,邓玉娇一案,真有可能让民间的暴戾,来充当公平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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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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