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主任调解职工纠纷时遇害 任洁 制图
车间主任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的“非时非地”调解职工纠纷时遇害,劳动局认为不是工伤,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延伸理解,认为是为了履职而遇害。昨天,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该车间主任属于工伤。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法律延伸理解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判例。
观点1
属于下班调解私事
承办法官介绍,卢华原是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金属结构件车间主任。2007年10月13日18时左右,该公司职工在涪陵区南门山华仁堂医药门市部外,为一部摔坏的手机发生争执,已经下班的卢主任被职工通知前往调解。
卢华赶到现场后,劝说机主暂用对方手机、另一方待发工资后赔偿机主一部新手机,但机主邀约的朋友来到现场后,坚持要对方当场赔偿。卢华担心事态扩大,声称自己是车间主任,这件事已解决好了。哪知,这群人上前殴打卢华,持刀将其砍伤致死。
事后,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区劳动局)在去年7月下达决定书,认为卢华是在下班期间去调解同事私人纠纷时,被社会人员砍伤后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
观点2
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卢华的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认定。卢华的家属将区劳动局起诉到涪陵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岗位责任制规定,车间主任有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责任。卢出面解决职工间的纠纷,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另外,卢华在业余时间上街头调解,是积极工作的表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法院认为卢华在业余时间到街上为职工调解纠纷,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遂判决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观点3
法律保护积极履职
区劳动局上诉到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认为,卢华调解的动机在于化解同事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不同于一般工伤案件。卢华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仅仅是岗位责任心的问题,而是具有公益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肯定。
该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鲜璐
通讯员 陈立洋
非常“正”事儿
○孙渝
卢华的遭遇,算得上“非典型工伤”,非但卢华把调处职工的纠纷当成了分内的事,从涉事员工请他出面的举动来看,显然也认为车间主任就该管这等事儿。如此认知,正好与“岗位责任书”对车间主任所设定的某种职责相契合。换句话讲,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卢华和涉事员工都没有把“车间主任调处员工之间的纠纷”看作是不该管的闲事。
尽管我未必赞同将卢华的举动拔高为“维护公共利益”甚或“见义勇为”,但却无意否认此举的良善动机,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动机的萌发,确与“思想教育”之类的工作之责不无渊源。如果这样的理解没有错的话,是否在惯常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便显得无关紧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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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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