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英锋
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休闲娱乐中心消费时,与1名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于当晚成立调查小组展开调查。至11日下午3时许,负责该案调查工作的巴东县公安局一宋姓副局长称,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此事,不便于透露更多细节。据1名退休干部称,双方争执可能是因事发前其中1名政府工作人员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5月12日《长江商报》)
政府官员在休闲娱乐中心被女服务员刺杀刺伤,与案件相伴的是一条关于被刺官员在案发前曾要求女服务员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并用钱抽打女服务员头部的传闻,这条传闻让原本就不光彩的官员之死变得更加耻辱,也给案件的侦查、审判走向、给女服务员邓某的命运留下很大变数。我们理性地建议: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抛开被害人是官员这一特殊因素,主动积极查实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传闻,全面收集、应用案件证据,不能只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忽视或遗漏了犯罪嫌疑人的减罪证据。
有关部门要查明:被刺官员是否对女服务员实施过暴力、胁迫行为。如果被刺官员曾对女服务员施加过意在达成“特殊服务”目的的语言威胁、恫吓或肢体暴力,那么被刺官员就涉嫌强奸罪,女服务员愤而刺伤刺死官员属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这种行为与杀人罪或伤害罪是有本质区别的,量刑也有很大差异。
即便被刺官员的表现没有涉嫌强奸罪,如果他们曾用语言或动作侮辱过女服务员,那么,这些官员本身也是存有过错的,而这种引起犯罪嫌疑人情绪失控的过错也是犯罪嫌疑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情节,因此,对这一点,有关部门也应认真进行甄别。
诚然,我们嫌恶那些在娱乐场所“潇洒”的官员,即便他们受伤甚至殒命,我们也嫌恶他们,因为对他们的嫌恶,我们对持刀刺人的女服务员也有了些许的同情,但是我们所提的关于注重收集考量女服务员刺官案的减罪证据的建议却与同情无关,这个建议不是盲目的、胡乱的,而是完全符合情理和法理,希望巴东县的有关部门能够接受我们的建议,在办理女服务员刺官案中,不纵不枉,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不能罚过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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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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