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终未能进入北京市人大立法程序。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草案中,“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条款被删除。(《新京报》5月5日)
虽然这只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修订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插曲,但我认为,“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由原来的拟“添加”到这次的“删除”,是对国情和民意的积极顺应和尊重。
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平等及男女同龄退休等,不仅是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但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单位、部门和企业及个人身份、地位、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同,而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企工人、私企职工及自由职业职业人等,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平等及男女同龄退休等法定权利还只是“纸上”的。
比如,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女性可60岁退休,可那些大量游离于体制外的年富力强的女性,却由于企业改制、拍卖、产权重组和破产等原因而被早早地打发回家;还有众多乡镇、县市的女干部,由于处于基层、缺少上升空间,也多是40几岁就被迫到点离岗;还有大量优秀女大学毕业生由于政府机关人满为患,只能应征收费站收款员。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注定只能是少部分女干部享受的“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显然不合理。
事实上,这一条款不仅在征求意见时引起过广泛争议(在北京市法制办征求意见期间,这一条款共征集到500余条意见,赞同和反对的意见基本持平),而且,在另一家媒体刊发的同题新闻后面的跟帖中,网友更是直言不讳地提了大量批评意见。比如,不愿退休的女同志大多是领导或是白拿钱的;又比如,一些公务员岗位要求的专业性技术性不高,甚至一些年龄过大的公务员思想观念陈旧、阻碍国家事业的发展。
所以,我认为北京市删除“女处级干部延迟退休”条款是对现实国情和民意的一种积极顺应和尊重。现在施行这一制度显然时机还很不成熟,即然不成熟,删除这一条款也就顺理成章。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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