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燕)23年前一次睾丸切除手术导致自己残疾,为此,洪先生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洪先生的诉讼未超诉讼时效,中日友好医院应赔偿洪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万元。
原告称复印病历得知误诊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以“左睾丸肿物、性质待查”为由收其住院治疗。住院后,洪先生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其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称,2006年3月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将自己的睾丸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且手术取向方位错误,同时切除了输精管等组织。医院的行为造成自己残疾,故要求医院赔偿59万余元。
医院治疗存在一定不当
一审期间,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出院后及后续复查期间已经知道该事实,其起诉距手术已近20年,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医院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不够缜密,存在一定不当。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败诉,医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日友好医院未能证明其在洪先生起诉前一年(医疗事故纠纷起诉时效为一年)已将其实际病情披露,洪先生诉讼未超法定时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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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儿身亡 诉医院被驳
终审认为无法证明存医患关系,且已过诉讼时效
本报讯 (记者朱燕)21年前儿子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汤先生认为是医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儿子死亡,为此他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汤先生无法证明其子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且已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
2008年12月,汤先生起诉称,1988年12月15日,儿子因病到医院治疗,但医院迟延抢救、治疗,导致儿子死亡。事后,自己写信反映该事,但一直未得到答复。汤先生要求该医院赔偿31万余元。
诉讼期间,汤先生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88年12月19日的投诉信复印件。同时,申请一证人出庭,证明孩子曾在医院看病,但未能提供挂号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医院辩称,投诉信系复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且汤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此外,假设汤先生诉称的事实成立,其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医患关系;且因汤先生承认其在儿子死亡后没几天就向医院索赔被拒,但其直至200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据此驳回诉讼,汤先生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以相同理由维持一审裁决。
■ 法官提醒
医疗纠纷1年内起诉方有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医疗纠纷案件首先要由患方证实其与被诉医疗机构间存医患关系。同时,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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