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车库旅馆”可上到其他楼层,业主担心有安全隐患
本报讯 (记者吴昊亮)地下室传来叮叮咚咚的声响,通州区新城阳光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开始装修36号楼的地下室,打算用于出租,其他多栋楼的地下自行车库均已改造完毕,成为旅馆。近日,业主们签署了联名信提出抗议。律师认为地下室作为公用配套设施,应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擅自改造。
业主:“车库旅馆”存隐患
昨日下午,梨园镇新城阳光小区36号楼地下室内堆着沙子,部分水泥地面已铺上地砖,并有墙体隔断被打通。业主李女士介绍,一周以来,施工人员进驻地下室,敲凿声惊动业主,经询问得知物业将把900多平米的地下室装修改造后出租。
36号楼的地下室和其他楼层共用同一门禁,从地下室乘电梯可直达各楼层,3单元的业主陈先生表示很担心,“一旦地下租户入住,进进出出,很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在38号楼等5栋楼,地下自行车库已成为旅馆,一个个房间内亮着灯,进出的多为年轻小伙子。“车库旅馆”有着单独的进出口,但仍可从单元楼道上到其他住户楼层。
物业:地下室属于开发商
新城阳光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实改造中的36号楼地下室也将被用于住宿出租。他表示,将会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住宿登记和对住宿人员的管理,会保证业主们的安全。他还解释,地下室未纳入公摊面积,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所以其有权改造和利用。
李女士拿出一份36号楼42户业主的全体签名信。她表示,地下室在购房合同内注明为“储藏室”,业主们已正式向物业公司提出质疑和抗议,要求恢复原状。
■ 追访
【业主】 诉讼明确地下车库所属
北京方南家园业主张鹰曾和业主共同就地下车库问题进行诉讼。他介绍,经法院审理,方南家园的业主们虽未争得地下车库的管理权,但明确了地下车库为小区配套公用设施,业主有权优先使用。他介绍,公用设施应依据规划图标明用途使用,如需变更,需公示经业主同意方可。
【律师】 公用配套设施业主共有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生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即使地下储藏室等未纳入公摊面积,业主们仍享有对这些公用配套设施共同所有权,物业不能擅自改造。
本报记者 吴昊亮
责编: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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